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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之修正

2026/07/03

【經濟部高雄臨海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轉知宣導】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公文(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經園高環字第1150006678號)轉知:

一、本案係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5年6月29日經園環永字第1150013864號函,轉知勞動部115年6月25日勞職授字第1150252196D號函辦理。

二、旨揭「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1、第4條附表2、第5條附表3、第6條附表4、第11條附表9、第12條附表10、第13條附表11、第14條附表12、第35條附表15之修正,業經勞動部於115年6月25日以勞職授字第1150252196號令修正發布。

三、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制度並落實職場安全,配合新修法規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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