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請園區廠商依工輔法相關規定,落實工廠危險物品申報及管理作業。
2026/07/02
為確保廠區公共安全,請各園區廠商務必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下稱工輔法)相關規定,落實工廠危險物品申報及管理作業。
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5年6月25日經園投輔字第1150013266號函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115年6月16日產永字第11500644120號函,請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工廠危險物品申報作業規範
1. 首次申報(工輔法第21條第1項):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10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2. 定期申報(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11條第2項):首次申報完成後,工廠負責人應於每年1月、7月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現正值7月份申報期,請儘速申報)
3. 變更申報(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11條第3項):若危險物品數量增加達管制量以上,或新增危險物品種類且數量達管制量以上,應於事實發生次日起10日內辦理網路申報。
4.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工輔法第22條第1項):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法投保。
【重要函釋提醒】
依經濟部113年10月14日經產字第11351018320號函釋,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不論存放於廠區內、廠區外倉庫或寄存於倉儲業者,只要屬工廠所有且合計達管制量以上,工廠負責人即應依法辦理申報。
?? 諮詢服務專線:倘有任何申報疑問,歡迎利用諮詢專線(07-5503115 分機 39)。
二、落實工廠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1. 每年應至少進行1次災害應變演練。
2. 建議於工廠休息時配合演練,透過現場實際操作熟悉救災應變程序,以減低業者停工配合操演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