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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轉知環境部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區內事業依規定辦理

2026/05/26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來函(經園高環字第1150005310號),轉知環境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令(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請區內相關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特別注意並配合辦理:

一、新增每日核准排放量達一萬立方公尺以上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增設自動監測設施傳輸用電、用水及水質數據。

二、新增委託之監測服務機構相關資料記載於確認報告書;監測服務機構於受託期間有虛偽不實或造假紀錄情事,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受有處分者,主管機關應於指定網站公開。

三、新增用量量傳輸頻率及維護期間通報、紀錄義務規定,並規範連線傳輸不得安裝未經核定軟體模組,要求原始數據直傳且不得經雲端設備或中介節點處理。

響應節能減碳,請至行政院公告資訊網參閱附件資料。



相關網址: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修正法令公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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