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環境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行政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026/05/12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115 年 5 月 7 日經園環管字第 1150009669 號函辦理。
二、環境部因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及「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歷經多次修正,現行部分行政函釋之法規內容已與現行條文未合,爰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停止適用之函釋項目如下:
(一)環署毒字第1030032003號函: 關於毒管法第35條罰鍰裁量基準、運作紀錄缺漏補正等疑義。
(二)環署毒字第1030074439號函: 關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申辦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之疑義。
(三)環署毒字第1030111366號函: 關於產品含二種以上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文件申請及紀錄申報方式。
四、請區內各事業單位檢視所屬管理規範,如內容有引用上述函釋者,請於相關檢討時併同修正。
相關網址: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