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勞動部有關颱風發生時勞工未出勤工作日數是否計入連續工作日數之疑義案,請查照。
2025/01/07
o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3年12月30日經園環安字第1130025897號函辦理(原函及附件影附)。
o查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其意旨在於合理中斷勞工之連續勞動,例假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為原則,所稱「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6日,至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期日,可由勞雇雙方於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妥為約定。
o又查事業單位如非因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工作。事業單位如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另雇主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覈實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
o至颱風來襲,勞工未出勤之日如屬原約定工作日,雖允免除原定正常工作時間之出勤義務,惟未涉原定正常工作時間之變更,故仍應計入連續工作之日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