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時,應提供內部申訴管道予派駐勞工,並公告於機關網站及工作場所顯著之處,以及適時向派駐勞工宣導,請查照。 2025/09/01 依據勞動部113年5月1日勞動關2字第1130141630號函頒修正「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第3點第3款規定辦理。 相關資料: 勞務承攬派駐勞工內部申訴管道.pdf下載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