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簡介

設立緣起與開發經過 土地配置 公共設施 地理位置與交通狀況 周邊資源 廠商服務

設立緣起與開發經過

  • 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
  • 協辦單位: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
  • 開發時間:民國63年3月至64年12月完成
  • 開發總面積:59.4194公頃
  • 可供設廠面積:51.0222公頃
  • 性質:為綜合性工業區(甲種工業用地)
嘉太工業區服務中心

嘉太工業區服務中心

土地配置

工業區土地配置與廠商概況

  • 用地類型 面積(公頃) 佔比例
  • 生產事業用地 51.0147 85.86 %
  • 相關產業用地 0 0%
  • 公共設施用地 8.4047 14.14%
  • 其他 0 0%

廠商分佈

嘉太廠商位置圖

嘉太工業區廠商分布圖

公共設施

  • 服務大樓--服務中心、會議室、郵局、自動提款機、國際電話亭
  • 道路--2.866公里
  • 路燈--100盞
  • 雨水下水道系統--10,562公尺(含明溝 3,044公尺)
  • 污水下水道系統--3,590.13公尺
  • 自來水供水量--2,500公噸/日
  • 供水水源--曾文水庫
  • 電力供給量—45,000瓩/日
  • 供電電廠--嘉太變電所
  • 轄區警局--嘉義縣水上分局南新派出所
  • 轄區消防隊—嘉義縣消防局嘉太消防分隊

工業區污水處理

  • 處理方法:生物處理法
  • 設計處理量:2,500噸/日
  • 平均日處理量:1,600噸/日

地理位置與交通狀況

嘉太工業區位置

嘉義縣太保市,屬中山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特定區域

  • 東-嘉義市九公里
  • 西-朴子市二十三公里
  • 南-水上鄉十四公里
  • 北-新港鄉五公里

交通概況

  • 主要聯外道路:縣159線
  • 機場:水上機場11公里
  • 港口:東石港30公里、布袋港35公里
  • 火車站:嘉義站10公里
  • 高鐵車站:嘉義站9公里
  • 國道交流道:國道1號嘉義3.3公里
嘉義客運7201號公車路縣圖

嘉義客運7201號公車路縣圖

到達方式

大眾運輸

搭火車至嘉義火車站後,至中山路嘉義客運總站轉搭乘嘉義客運7201號公車往北港經月眉潭方向,於嘉太工業區站下車即可至嘉太工業區。

於北港鎮嘉義客運站搭嘉義客運7201號公車往嘉義市經月眉潭方向,於嘉太工業區站下車。

嘉義客運7201號公車路線圖

嘉義客運7201號公車路線圖

自行開車

國道1 → 下嘉義交流道 → 走北港路往北港方向走約4公里左邊嘉太工業區

周邊資源

利用學術機構,提昇產業競爭力

結合本工業區附近中正大學、嘉義大學、吳鳳技術學院、雲林科技大學、大同技術學院、虎尾科技大學、成功大學等就近提供人力資源、人員在職進修研發等為廠商服務,提高生產力,有助產業升級

廠商服務

  • 設立廠商協進會

    為廠際彼此之間連絡情感及和諧,成立聯誼會,共同為區內廠商服務。

  • 監視系統

    向嘉義縣警察局,廠商協進會等單位爭取三台監視系統設於區內重要路口,以遏止宵小進入。

  • 工業區廠商巡守隊

    廠商共同籌資,僱請巡守人員二名,利用晚間巡視區內,以維治安。

廠商協進會組織章程

  1. 第1條

    本會名稱為「嘉義縣嘉太工業區廠商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2. 第2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3. 第3條

    本會以聯合推動嘉太工業區(以下簡稱本區)共同事務與福利措施,促進情感交流,發揮團結力量與守望相助之精神,共同謀求產業經濟發展為宗旨。

  4. 第4條

    本會以嘉義縣太保市嘉太工業區為主要組織區域,嘉義縣轄內其他鄉鎮為次要組織區域。

  5. 第5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省嘉義縣太保市嘉太工業區中興路1號(嘉太工業區服務中心)。

  6. 第6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推動本區共同事務與福利措施。
    2. 推動本區各廠商之和諧與促進情感交流。
    3. 加強本區各廠商之連繫發揮團結力量與守望相助。
    4. 推動本區各類社教文康及育樂等活動。
    5. 推動本區各項產業發展。
    6. 協助政府宣導各項政令。
  7. 第7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3種。

    凡設公司(廠)於嘉太工業區之每一廠家均得為個人或團體會員,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1. 個人會員:凡設籍或工作於本縣轄區,贊同本會宗旨、年 滿20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凡設公司(廠)於本工業區之廠家及合法之機關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權利。本區服務中心應為團體會員並免繳入會費及年費。
    3. 贊助會員:非設籍或工作於本縣轄區,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8. 第8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監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9. 第9條

    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10. 第10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11. 第11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12. 第12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13. 第13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14. 第14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15. 第15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2. 制定及修改章程。
    3.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經費預算及決算。
    4.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8. 議決團體之解散。
    9.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16. 第16條

    本會設理事13人組織理事會,監事3人組織監事會,均 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本區服務中心代表為當然理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任期為限。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決定之。

  17. 第17條

    理事會之權責如下:

    1.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議決召開會員大會。
    4. 審定會員入會及退會。
    5.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經費預算及決算。
    6. 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與訂定支給工作津貼標準。
    7. 通過聘任當屆顧問人選。
    8. 議決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9. 其他應執行事項。
  18. 第18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理事長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19. 第19條

    監事會之權責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3. 審核年度決算。
    4.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5.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6. 其他應監察事項。
  20. 第20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1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選之。

  21. 第21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22. 第22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惟若代表本會出席(不含嘉義縣市)會議,得依實際情形支領差旅費。

  23. 第23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立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1. 喪失會員資格。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依法予以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24. 第24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副總幹事1人,會計1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前項聘任人員得支給工作津貼,支給標準由理事會訂定之。

  25. 第25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26. 第26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守望相助等其他組織。 前項守望相助等其他組織均為本會內部組織其組織要點 等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

  27. 第27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任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28. 第28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為本會參加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之代表。 參加前項聯合總會之年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付。

  29. 第29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30. 第30條

    會員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1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31. 第30條

    本會守望相助如採外包方式收費標準依契約內容另訂之。

  32. 第31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 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 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解散之。

  33. 第32條

    理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 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34. 第33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35. 第34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 7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 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15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36. 第35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整,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新台幣1,000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會員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2,000元整,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新台幣2,500元整。
    3. 守望相助費:凡本工業區之廠家均得參加,收費標準由理事會訂定。
    4. 基金及其孳息。
    5. 補助收入。
    6. 會員捐助費。
    7. 委託收益。
    8. 其他收入。
    9.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
  37. 第36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8. 第37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現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39. 第38條

    本會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40. 第39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41. 第40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工業區與地方鄰里

  1. 落實敦親睦鄰工作─服務中心與廠商聯誼會,參與地方各項民俗及慶典活動,藉此與地方居民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
  2. 區內廠商僱用員工大部份以本地居民為優先考量
  3. 創造了許多就業機會,帶動地方的繁榮與發展。

未來努力方向

  • 提昇單一窗口服務,為廠商提供最佳服務
  • 做好工業區環境保護及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
  • 協助輔導廠商,加速促進產業升級、製造附加價值高之產品
  • 提供優質投資工業園區,創造就業人口,繁榮地方
  • 地址:嘉義縣太保市嘉太工業區中興路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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