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嘉義縣政府宣導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規定。
2024/05/01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規定,於113年11月30日之後,經型式審驗合格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均應依規定登記、領用並懸掛牌照,始得行駛道路,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道路將依法舉發,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
二、鑒於目前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尚未普及,請向所轄村(里)、本縣工業區(公司、工廠)宣導上開掛牌規定,另可向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05-3623939)聯繫預約,由該所派員辦理到點大批審驗、領牌服務。
三、相關資訊參考網站;
(一)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網站-監理業務-汽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https://cyi2.thb.gov.tw/cl.aspx?n=11721)。
(二)交通安全入口網-道安主題-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https://168.motc.gov.tw/theme/ebike)。
相關網址: 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