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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環境部公告修正「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來文及其附件

2025/01/17

一、本公告於111年6月6日公告訂定後,曾於112年5月4日修正,本次修正使用固體再生燃料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新增應實施定期檢測之項目及頻率規定,以督促公私場所應自主檢視污染源排放情形,並確實操作維護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落實空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新增固定污染源同時符合同一附表之製程條件者,應依最高之頻率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

(二)新增固定污染源使用固體再生燃料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之空氣污染物檢測項目、頻率規範及戴奧辛排放檢測頻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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