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環境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1、附表2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附表)、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2025/01/17
說明:
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1、附表2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將於發布後3日登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oaout.moenv.gov.tw/law/),請自行下載參閱。
二、旨揭裁罰準則自89年12月27日訂定後,歷經四次修正,為促使公私場所妥善管理固定污染源,避免產生臭氧污染情形,同時因應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子法修正,並使部分條款之裁罰因子更具有彈性,俾利主管機關按個案實際違規情形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予以審酌及裁量,以反映不同等級之受責難程度,爰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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