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月4日勞動4字第0940073685號函,自115年4月1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2025/10/22
一、依據勞動部114年10月14日勞動福3字第1140153402B號及114年10月14日勞動福3字第1140153402C號令補充核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解釋令辦理。
二、配合勞動部114年10月14日勞動福3字第1140153402A號令補充核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所定之每月薪資總額範圍,並自115年4月1日生效。旨揭函釋及勞動部歷次函釋與前開令釋未合部分,自115年4月1日停止適用。
三、至旨揭函釋所示雇主如聘僱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之外國人,應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且當月應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應於次月底前繳納;若該勞工於116年成就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雇主於115年年底應將渠等勞工所需之退休金納入足額提撥之估算,並於116年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所需退休金與專戶餘額之差額。
四、上開函釋可至本府勞工處網站(網址:https://labor.chcg.gov.tw/,路徑:首頁/訊息中心/公告資訊)下載參閱。
相關資料:
相關網址: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