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花蓮縣馬太鞍災後勞工有清理家園或照顧受災家人需要,可依法請事假、特別休假或家庭照顧假,並鼓勵事業單位提供優於法令相關支持方案,以協助勞工盡速恢復家園,請查照。
2025/10/15
一、依據勞動部11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140148811號函辦理。
二、樺加沙颱風造成南花蓮地區嚴重災情,為讓勞工可以盡快完成復原重建工作,及照顧受災家人,請事業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有清理災後家園需要,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向雇主請事假,1年內可請14日。
(二)若勞工法定事假天數14天已用畢,或勞工想優先排定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之期日應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不得拒絕或影響全勤獎金。
(三)勞工之家庭成員於災害發生後須其親自照顧時,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可以請7日。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四)如果勞工事假、特別休假或家庭照顧假皆已請完,仍有清理家園或照顧受災家人需求時,雇主應體諒與照扶勞工,與勞工協商優於法令相關方案(例如延長事假、家庭照顧假或留職停薪),協助勞工儘快恢復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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