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5
說明:
一、近期媒體報導有移工遭遇車禍意外死亡,但移工母國駐臺機構及其家屬在案發及檢警偵查期間,均未接獲通報,影響移工及遺屬權益,案經立法委員訴求勞動部應強化並落實雇主及受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移工遭人身侵害時之通報責任,增加移工母國駐臺機構為應通報機關。
二、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4年1月6日函頒「加強外國人人身侵害案件業務聯繫與處理原則及流程圖」規定(下稱流程圖),受理單位於接獲移工遭受暴力毆打等人身傷害案件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當地所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
三、次依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61條規定,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雇主代為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復依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7月28日台勞職業字第 44501號函釋略以,所謂「雇主應負責處理有關喪葬事務」,係指雇主對於該外國人之死亡,有處理其喪葬事務之義務。如於處理該事務之範圍內有支出費用之必要時,亦應由雇主先行負擔。但雇主於前述喪葬事務處理完成後,得依契約或法律規定,向喪葬費用之支出義務人求償。
四、又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法令情事。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受雇主委任契約存續期間,發生移工死亡情事,應協助雇主聯絡移工家屬將移工遺體或其私人財物運送回國,以及善後等事宜。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未善盡受任事務協助雇主辦理移工喪葬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第61條規定,依本法第67條規定核處仲介公司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五、倘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移工團體、移工來源國駐臺辦事處及安置單位等接獲移工死亡案件,請參照流程圖規定,立即通知當地所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將通知移工來源國駐臺辦事處協助聯繫移工家屬;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上開規定代為處理移工喪葬事務、協助通知移工母國駐臺機構、協助辦理死亡移工遺體後續處理,並協助當事移工家屬申請移工之社會保險或商業保險相關給付、理賠及慰問金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