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區相關規定

經濟部大園產業園區容許引進行業類別相關規定

2025/05/01

一、本園區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68條規定,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其土地之取得、租售、使用及管理,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規定。

二、園區進駐行業依「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之規定,園區內規劃之產業用地(一),以供與工業生產直接或相關之下列各行業使用:

(一)製造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批發業(不含農產原料及活動物批發業、燃料批發業、其他專賣批發業)。

(四)倉儲業(含儲配運輸物流)。

(五)資訊及通訊傳播業(不含影片放映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電信業)。

(六)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

(七)污染整治業。

(八)洗衣業(具中央工廠性質)。

三、廠商污水排放量每一公頃每日排放150公噸,各項污水下水水質標準請參閱附檔。

四、請廠商進駐前,如有疑問,可向本服務中心洽詢園區之容許或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以進一步瞭解園區之產業及配置等概況,確切掌握園園區相關資訊。


相關資料:
  • 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民生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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