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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訊息:內政部於「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業經該部於114年5月29日以台內消字第 1141602386號公告訂定,自中華民國114年6月1日生效,請參閱並轉知所屬。

2025/06/09

內政部「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業經該部於114年5月29日以台內消字第 1141602386號公告訂定,如需訂定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或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nfa.gov.tw)下載,或參閱附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141602386號

主  旨: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壹、訂定目的

消防法業於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其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為利前開場所管理權人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有所依循,爰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

貳、訂定意旨

本次訂定重點如下:

一、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規範應標示危害圖式之化學品種類及數量。

二、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規範危害風險標示板應標示之內容、其製作尺寸,並列舉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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