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訊息:內政部於「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業經該部於114年5月29日以台內消字第 1141602386號公告訂定,自中華民國114年6月1日生效,請參閱並轉知所屬。
2025/06/09
內政部「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業經該部於114年5月29日以台內消字第 1141602386號公告訂定,如需訂定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或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nfa.gov.tw)下載,或參閱附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141602386號
主 旨: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壹、訂定目的
消防法業於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其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為利前開場所管理權人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有所依循,爰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
貳、訂定意旨
本次訂定重點如下:
一、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規範應標示危害圖式之化學品種類及數量。
二、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規範危害風險標示板應標示之內容、其製作尺寸,並列舉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範例。
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