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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經濟部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2025/05/12

一、依據總局114年5月7日經園投輔字第1140008644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係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辦理,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以經貿字第11450200620號公告修正,檢送前揭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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