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03
興建中(新建)建築物預防火災注意事項
壹、目的:
基於建築法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1款規定略以:「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十一、防止火災引起之危害。」為維護興建中建築物施工場所之防火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以供建築及勞動主管機關作為施工管理之參考。
貳、施工中建築物預防火災注意事項如下:
一、一般注意事項:
(一)應對施工現場可能之危害,進行分析評估:
1、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1條規定:
(1)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
(2)標示嚴禁煙火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規定不得使用明火。
2、注意強風、地震、粉塵等特殊氣候或施工狀態下可能造成的影響,採取有效之預防措施。
(二)應定期及不定期檢查施工現場週遭情形,建立督導及回報機制。
(三)應採取增加巡邏次數等強化監視體制之措施。
(四)建築物施工場所,應配置滅火器等滅火器具,並嚴禁人員吸煙。
(五)為防止縱火,有關施工器材、設備等,應確實收拾整理,並建立管制機制。
(六)施工現場應建立用火用電等火源管理機制,同時對現場人員妥善編組,確保火災發生時,能發揮初期應變之效能。
(七)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如可發揮功能,儘量保持其處於可用狀態,並強化下列安全防護措施:
1、增設該區域之監視及通報設備,以掌握該區域之動態,對進出該區
域人員,應確保行動電話或無線對講機能接收相關訊息。
2、該區域之(緊急)廣播設備有未能動作或暫停使用之情形,應與指揮據點如(防災中心、警衛室、櫃台等 24 小時有人之處所)保持密切聯繫,並確認緊急時以行動電話或無線對講機之聯絡方式。
(八)應事先規劃各施工場所之逃生避難動線,並禁止於逃生避難動線堆放雜物及施工物品阻礙逃生。
二、進行熔接、熔切、電焊、研磨、熱塑、瀝青等會產生火花之工程作業時,為防止施工作業之火焰或火花飛散、掉落致引起火災,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應避免在可燃物附近作業,但作業時確實無法避開可燃物或作業之火花有掉落下方樓層可燃物之虞者,應在可燃物周圍,採用不燃材料區劃、披覆防焰帆布等區劃分隔防處措施,予以有效隔離。
(二)作業前應由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指定專人進行施工前防火安全確認,並加強作業中之監視及作業後之檢查。
(三)施工單位在實施熔接、熔切、焊接等會產生火花之作業時,應於周邊備妥滅火器等滅火設備,並教育員工操作要領俾能隨時應變滅火。
(四)使用危險物品、易燃物品或特殊作業時,應遴用合格人員進行作業。特別注意密閉空間,應先行使用氣體偵測器等進行濃度偵測,避免在異常狀況下施工,並應加強防護措施。
三、施工期間應事先公告及通知有關人員,依下列原則辦理教育訓練:
(一)防火教育訓練之對象,必須包括全體員工。如有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情形,並須包括承攬人及再承攬人之員工。
(二)防火教育訓練之內容,應包括潛在之危險區域及防處作為、緊急應變程序、通訊聯絡機制、消防機具及滅火設備之位置及操作方法、疏散避難路線等防火安全措施及緊急應變要領。
(三)防火教育訓練尚應含括滅火、通報、避難引導、安全防護及緊急救護相關事項,且就人員予以編組,實際進行模擬演練。
(四)有雇用移工時,應實施個別教育,並以其母語講授相關知識。
(五)施工期間之教育訓練,應於各項工程開工前為之,並應定期實施再教育訓練。
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