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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環境部訂定「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並自114年3月4日生效,請查照。

2025/03/17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4年3月7日經園環永字第1140004459號函轉環境部114年3月4日環部氣字第1149102438D號函辦理(原函及附件影附)。

二、本案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第1項訂定,將應盤查登錄排放量排放源擴展至服務業、運輸業、醫療機構、大專校院以及較小規模製造業;另旨揭公告對象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盤查登錄與查驗分級管理精神,只須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其盤查相關資料毋需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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