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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檢送「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之解釋令1份,請查照。

2024/12/31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3年12月26日經園環安字第1130025767號函辦理(原函及附件影附)。

二、為因應最低工資訂定,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基於保障國人就業權益及貼近勞動市場,爰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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