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函轉勞動部函示有關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事宜案,請查照。
2024/11/26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3年11月14日經園環安字第1130022749號函辦理(原函及附件影附)。
二、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另查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3條規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之內容,應包括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等事項。同準則第9條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依第3條規定,應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包括事業單位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以下併稱董監事)、經理人、擔任主管職務者,並應優先實施。
三、考量董監事應優先實施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之規定,係為強化其之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意識,以協助或監督事業單位性騷擾防治作為,是以,兼任多家事業單位之董監事,其提出前一年度或當年度內已接受過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相關證明,或表明已預定接受其他事業單位或相關訓練單位所辦教育訓練者,事業單位於其實施教育訓練年度期程內,得不要求董監事重複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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