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轉知勞動部有關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案

2026/05/19

寄養家庭、親屬安置及類家庭之照顧人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62條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性質;其中類家庭屬團體家庭之一,由非專業、不支薪之工作人員組成,其照顧人力亦準用上開規定。前開照顧人力縱非屬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於實際照顧受安置兒少而有請假需要時,仍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

勞動部函文及附件公告於本府勞工處網站首頁> 業務專區>性別平等專區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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