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及轉知彰化縣政府114年11月14日府授環空字第1140460531號公告「彰濱產業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2025/12/11
有關彰化縣政府公告劃設「彰濱產業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將自公告日後一年生效,請區內廠商提早因應。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11月14日府授環空字第1140460531號公告暨環境部114年10月30日環部空字第1140021759號核定函辦理。
二、管制措施內容如下:
管制範圍:彰濱產業園區(除鹿港區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及其周邊區域外)(詳附圖)。
管制措施: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前出廠之柴油大客車、大貨車及出廠滿三年之輪式起重機全時段禁止進入管制區。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前出廠之柴油大客車、大貨車具有稽查日前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或有效期限內自主管理標章。
2.出廠滿三年之輪式起重機具有有效期限內自主管理標章。
3.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
三、檢附「彰濱產業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公告相關資料影本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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