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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減輕工業區廠商稅負,對已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直接使用之土地,可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2025/09/12

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供工業用地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件:

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

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故對符合上揭條款規定得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請惠予轉知並加強輔導,協助廠商適時提出申請,以維護廠商權益。


相關資料:
相關網址: https://www.changtax.gov.tw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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