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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函釋有關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預告期間請假外出謀職,雇主不得拒絕給假,亦不得要求提供求職相關證明文件。

2025/08/26

依據勞動部114年8月15日勞動關2字第1140143791號函辦理。

旨揭函釋略以,有關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預告期間勞工請假外出謀職(下稱謀職假),因謀職假並非「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相關假別範圍,雇主尚不得直接援引該規則第10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基於勞基法所定謀職假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如雇主已依法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該勞工依勞基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向雇主申請謀職假時已釋明事由,雇主即不得拒絕給假,亦不得令勞工提供求職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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