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業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以經企字第11354001290號、金管銀字第11301528471號、台央業字第1140002916號令修正為「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及修正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2025/01/24
函轉「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業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以經企字第11354001290號、金管銀字第11301528471號、台央業字第1140002916號令修正為「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及修正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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