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54條及「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單位:各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地址與電話,如附表1)。
二、受理申請時限、時間與方式: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申請人應於上班時間內,向本公告所訂之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一律現場申請,通訊申請恕不受理。
三、受理申請之產業園區容許變更規劃之用地類別,及允許、不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詳附表2)。
(一)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所轄各園區,除科技產業園區、南港軟體園區、彰化濱海、雲林(大北勢區、石榴班區)、台南、雲林離島、中埔、水上、新市、北高雄、林園高值化,其餘計57處產業園區受理申請產業用地(一)、產業用地(二)及公共設施用地間之相互變更規劃。
(二)受理申請雲林產業園區(竹圍子區)產業用地(一)、產業用地(二)用地間之相互變更規劃。
四、應備書件:申請書件各20份應裝訂成冊,並於申請書加蓋申請人(公司行號)及負責人(代表人)印章;所附書件如係為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公文書之影本,應於影本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予切結,書件不齊或格式不符者,概不受理。
五、其他:
(一)現況為違規使用之用地恕不受理變更,惟倘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相關法規裁罰處分確定,不在此限。
(二)產業園區內某種用地已達該種用地之法定面積比率時,恕不受理變更規劃為該種用地之申請,產業用地(二)不得超過產業用地全部面積之30%、全部社區用地面積需未達產業園區總面積10%,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得低於其目前占產業園區全部面積之比例。
(三)截至115年5月止,各產業園區內規劃之各種用地面積,如附表3。
(四)本公告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作業、審查程序評量原則及應注意事項詳參「產業園區用地變更審議規範(詳附件1)」、「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之評量原則(詳附件2)」及「115年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應注意事項(詳附件3)」。
(五)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據之法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