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暨所屬單位績優人員選拔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經加人字第1020104540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經加人字第10301049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經加人字第107010602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 年10月27日經園人字第1120106202號函修正 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工作情緒,鼓舞員工士氣,獎勵優秀人才,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暨所屬單位人員,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並具有特殊條件之一者,得予選拔為績優人員: (一)基本條件: 1、在本局及所屬單位(含組改前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工業局工業區組、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連續服務二年以上,年資之計算以每年十二月一日為計算基準日。 2、最近三年考績(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3、公忠體國,操守廉潔,且最近三年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或行政處分者。 (二)特殊條件: 1、對本單位各項制度之改進,具有重大貢獻,經採行確具績效者。 2、對所交辦之重要專案工作積極努力,有助提昇本單位聲譽者。 3、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優異者。 4、在學術上有重要著作或 從事研究發明具有成就者 。 5、急公好義,具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6、德性優異,足為社會風範者。 7、工作努力,賢勞卓著者。 三、績優人員之選拔,每年按預算員額每五十人選一名為原則不足餘數得增列一名,總額不超過五十名。各單位(分局推薦人員時應注意符合規定條件,兼顧各類人員獲選權益之衡平性,並詳列具體優良事蹟,經本局考績會審定資格後,報奉局長核定,於公開場合表揚。 四、各單位經選拔為績優人員者,五年內不得再選拔為績優人員。 五、獲選績優人員之表揚,頒給獎狀一禎,並給予公假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