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性別工作平等會設置要點 99年3月24日經加屏四字第0990100173號函頒發 109年7月1日經加屏四字第1090100545號函修正 110年8月6日經加屏四字第1100100665號函修正 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以下簡稱屏東分處)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性別工作平等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二)協助各事業單位相關諮商服務。 (三)蒐集性別工作平等相關資料,供上級單位參考。 (四)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屏東分處副分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屏東分處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屏東分處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女性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學者專家一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本會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屏東分處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分處聘任之社會專業人士及團體代表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本分處得予解聘。本分處派任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本分處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四、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三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屏東分處現職人員派兼之。 七、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遇有審議案件,應即召開審議會議。 八、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九、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十、委員對於決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會公平、中立之虞者,不得加入表決。 十一、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屏東分處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二、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屏東分處於相關預算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