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各分處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月日經加政字第10400002020號函修正 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廉潔風氣,獎勵及表揚廉潔楷模,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表揚獎勵對象為本處及所屬分處員工。 三、前點人員前一年度內有下列各款具體事蹟之一者,得分別遴薦之: (一)力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親身力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有關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之相關規定,有優良具體事蹟,足為廉潔正直典範。 (二)檢舉貪瀆不法: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因而發掘或偵破貪瀆或不法案件,或有效防杜弊端發生,對維護機關之廉潔形象,具有重大貢獻。 (三)防貪瀆省公帑:執行職務時,能有效防止貪瀆舞弊或節省巨額公帑,具有重大貢獻。 (四)其他廉潔事蹟:其他廉潔正直事蹟,對提升機關(構)廉潔風氣及形象,具有重大貢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薦或參加審議: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考績曾列丙等。 (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四)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由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五、遴選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推薦 本處獎勵廉潔楷模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本處各單位及所屬各分處應就前一年(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符合第三點獎勵條件之員工,填具「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廉潔楷模推薦表」 (如附表),於每年一月底前陳報本處審查,逾期視同放棄。 (二)審查 本處暨所屬分處各單位及部屬各機關(構)提報廉潔楷模推薦表所列人員之廉潔事蹟,先由本處政風室召開審查會議審核是否符合本要點之規定。 (三)審查會議 審查會議由本處副處長、主任秘書、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等單位主管五人組成審查小組,並由副處長擔任召集人,辦理審查事宜,政風室負責秘書作業,必要時得增加相關成員。 (四)名額 每次辦理審查,以不超過10人由本處公開表揚為原則,審查小組亦得斟酌廉潔事蹟適度增加名額。 (五)核定 經審查小組審定之廉潔楷模人員,由政風室簽報處長核定後,於公開場合予以表揚,頒發獎狀,以資獎勵。 六、審查人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等法令所定各項迴避事由,應行迴避。 七、受推薦人之推薦事蹟,如涉檢舉貪瀆不法等應行保密事項,應不予公開(或以化名代之),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廉潔正直楷模如發現有事蹟不實者,由本處撤銷之;其獲選經濟部廉潔楷模者,由本處報請經濟部撤銷之。 八、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