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性別平等工作會設置要點 91年8月30日訂定 109年12月23日修正 110年8月3日修正 112年12月19日修正 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為保障所轄園區員工性別工作權之平等,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設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性別平等工作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二)協助各事業單位相關諮詢服務。 (三)蒐集性別平等工作相關資料,供上級單位參考。 (四)其他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之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分局副分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分局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本分局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至三人。(法定名額) (三)性別團體推薦代表二至三人。(法定名額) (四)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一人。 (五)學者專家二人。 四、本會女性委員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五、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分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七、本會每年召開二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遇有審議案件,應即召開審議會議。 八、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九、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十、委員對於決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會公平、中立之虞者,不得加入表決。 十一、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分局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