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產業園區容許引進產業類別相關規定
2025/04/29
壹、本園區依據「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園區內規範之產業用地(一),以供與工業生產直接或相關之下列各行業使用:
一、製造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批發業(不含農產原料及活動物批發業、燃料批發業、其他專賣批發業)。
四、倉儲業(含儲配運輸物流)。
五、資訊及通訊傳播業(不含影片放映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電信業)。
六、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
七、污染整治業。
八、洗衣業(具中央工廠性質)。
前項各款所列行業使用之土地,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訓練房舍。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單身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從事觀光工廠或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設施。
貳、另本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為非都市計畫丁種建築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丁種建築用地使用限制及上述「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規定,若歸屬於製造業行業類別之廠商,得以進駐本園區,反之若無產製新產品,僅作「廢棄物資源回收及堆置用途」業者,則不得進駐;惟進駐時申請工廠登記仍需向高雄市政府經發局查詢是否有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與限制。
參、請廠商進駐前,如有疑問,可向本服務中心洽詢園區之容許或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以進一步瞭解園區之產業及配置等概況,確切掌握園園區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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