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6
主旨:函轉勞動部函釋有關「113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強化住院護理照護量能方案」?勵金性質相關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3年8月22日經園環安字第1130016723號函轉勞動部113年8月19日勞動條2字第1130148574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略以:「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該條款就工資之定義觀之,於認定何項給付內容屬於工資,係以是否具有「勞務之對價」及「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而定。
三、次查旨揭方案之?勵金,經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29日衛授保字第1130114580號函回復略以,其發給目的係為鼓勵醫院護理人員留任、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及強化醫院夜班護理照護量能,?勵對象為急性一般病床或其他須輪值夜班單位實際輪值夜班之護理人員。其中之「急性一般病床護理人員夜班?勵」,係依特約類別及輪值班別訂定?勵標準;而「其他護理?勵」,由醫院統籌運用,未明訂核發標準,惟該?勵須撥付予其他輪值夜班單位之護理人員。又,該等?勵金均屬政府額外撥付之?勵,不得部分或完全取代原醫院發放之夜班津貼,應由各醫院代收並撥付予所屬護理人員;醫院如未將款項落實於旨揭方案之指定用途,將予以追扣。
四、基上,事業單位依旨揭方案所代收並撥付予護理人員之?勵金,既屬政府額外撥付之?勵,尚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
五、另查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就業保險法第40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略以,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其月投保薪資;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每月負擔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同條例第3條規定,上開所稱工資之定義,係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
六、因個案情形迥異,有關工資、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範疇,仍需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個別事業單位如有工資認定疑義,請逕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詢問;另投保薪資申報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疑義,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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