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月4日(85)台勞職業字第00250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2026/06/08
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5年5月26日經園環安字第1150011429號函轉一、勞動部115年5月25日勞動發管字第1150507668號函辦理(原函影附)。
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2條規定,符合聘僱家庭幫傭之家庭成員點數列計應屬同一戶籍,且未聘有家庭看護工。
三、旨述號函內容與上揭規定未合,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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