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25條附表6修正條文1份
2025/11/13
配合行政院114年7月15日核定經濟部所提修正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延長實
施期間至116年12月31止,為促進國內經濟發展,針對回臺投資或擴廠之雇主,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本次行政院核定之回臺投資方案所定資格者,得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本次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符合本次行政院核定之回臺投資方案之雇主,其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
可。(修正條文第30條)
(二)新增符合本次行政院核定之回臺投資方案之雇主,其聘僱外國人之比率,及向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期間。(修正條文第31條、第32條)
(三)新增符合本次行政院核定之回臺投資方案之雇主,其引進外國人總人數及聘僱國內
勞工之薪資定期查核規定。(修正條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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