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農業部針對近期再度發生外籍移工違反我國禁止宰殺及食用犬、貓等規定,加強相關法令宣導

2025/08/26

一、按動物保護法第6條及第12條第3項規定略以,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並不得因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等經濟利用目的,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違反規定罰則分述如下:

(一)宰殺動物者,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另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二)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者: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7條第6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二、近期再度查獲部分外籍移工基於原屬文化風俗而食用犬、貓(如附件新聞),顯示相關族群對我國動物保護規範之認知及遵循尚有不足,亟需加強宣導及稽查作為,以有效防杜違法情事再度發生。

三、為強化法令遵循與行為指引,本部業製作多語版宣導文宣(如附件),敬請貴部轉知轄屬機關及相關業者,落實對外籍勞工加強宣導與教育,確保其知悉我國禁止宰殺、販賣、食用犬貓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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