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檢送「自用車公路養管費7月開徵」及「公路養管費繳費攻略」海報電子檔各1份(如附件)。
2026/07/03
一. 查公路法第27條已修正並經總統公布,原「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公路養管費」或「養管費」,徵收目的係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使用,更名後開徵期程、繳費方式及繳納金額均維持不變。
二. 115年度自用車及機車公路養管費(原汽燃費)於7月開徵。
三. 宣導內容為「115年度自用車及機車公路養管費(原汽燃費)自7月1日開徵,請於7月31日前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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