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8
貴場所作為「C類」(工廠場所)使用,若符合以下使用項目及規模者,應於114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C-1類組使用項目、申報規模及頻率:
特殊工作場、工場、工廠(具公害)。
樓地板面積未達1000平方公尺,每2年申報一次。樓地板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每1年申報一次。
C-2類組使用項目、申報規模及頻率:
倉庫(倉儲場)、一般工場、工作場、工廠等類似場所。
樓地板面積達20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1000平方尺,每4年申報一次。樓地板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每2年申報一次。
臺中市都市發展局電話(洽詢工業區工廠公安申報事宜):04-2228-9111#64378、64376、64364、64308、64343、64387。
相關參考網址: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請至營建署網站「站內檢索」查詢(http://www.cpami.gov.tw)。
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證照與講習/申報與機構單位查詢(https://cloudbm.cpami.gov.tw/CPTL/cpt0602m.do)。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管科便民查詢系統公安/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查詢(k06ud.taichung.gov.tw/KPEOWEB)。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系統便民服務網( https://mcgbm.taichung.gov.tw/)。
倘若貴場所已完成本年度申報,則無須理會本函。
建築法相關規定:
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77條第3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