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武產業園區入區相關規定
2025/05/01
壹、本園區依據「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園區內規範之產業用地(一),以供與工業生產直接或相關之下列各行業使用:
一、製造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批發業(不含農產原料及活動物批發業、燃料批發業、其他專賣批發業)。
四、倉儲業(含儲配運輸物流)。
五、資訊及通訊傳播業(不含影片放映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電信業)。
六、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
七、污染整治業。
八、洗衣業(具中央工廠性質)。
前項各款所列行業使用之土地,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訓練房舍。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單身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從事觀光工廠或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設施。
貳、另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本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甲種工業區用地,其使用範圍主要限制請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之規定。
參、請廠商進駐前,如有疑問,可向本服務中心洽詢園區之容許或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以進一步瞭解園區之產業及配置等概況,確切掌握園區相關資訊。
※相關網址:
一、產業創新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51
二、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106
相關資料:
相關網址: 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