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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第2項及第1項附表1、附表2、附表5修正草案

2024/08/22

一、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本部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二、附件內容請於環境部網頁公告及會議區

(https://docmeet.moenv.gov.tw/IFDEWebBBS_MOENV/)下載參閱。

三、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第二項及第一項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以下簡稱本公告)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六日公告訂定後,曾於一百十二年五月四日修正。本次因應「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正,爰修正本公告之公告事項第二項及第一項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固定污染源同時符合同一附表之製程條件者,應依最高之頻率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修正公告事項第二項)

(二)新增固定污染源使用第二類、第三類資源循環燃料之空氣污染物檢測項目、頻率規範及戴奧辛排放檢測頻率規範。(修正公告事項第 一項附表一、附表二)

(三)依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修正附 表五之條件說明。(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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