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適用疑義釋示 2025/01/09 鑒於現今勞務給付型態多元,部分工作場所尚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受僱者執行職務時,即使遭受不特定人性騷擾,是類案件之行為人因屬不特定人,雇主仍難以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或對行為人懲處。案經會商衛生福利部,依本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意旨,例示以下態樣,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至非屬例示態樣者,仍應依本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及個案事實認定之。 相關資料: 勞動部函文.PDF下載檔案(.PDF) 相關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