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轉知有關高雄市政府公告「應設置登革熱防制專責人員並訂定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計畫執行之特定公私場所」,請貴單位確實配合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2026/01/01

說明:

一、依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114年12月1日經園高清字第1140103380號函轉高雄市政府公告訊息。

二、因登革熱疫情嚴峻,高雄市政府公告「應設置登革熱防制專責人員並訂定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計畫執行之特定公私場所」,執行日期自即日起至116年10月30日止(附件1)。

三、依旨揭公告執行對象(二):高雄市轄內之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本府經發局權管之產業園區暨園區內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爰本分局所轄高雄市內各產業園區之事業單位均須設置登革熱專責人員,並依所轄場域訂定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計畫。

四、旨揭登革熱自主管理計畫須包含事項詳如附件2,檢附登革熱自主管理計畫書範本供參(附件3),另可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https://health.kcg.gov.tw )/業務科室/疾病管制處/登革熱防治專區/登革熱特定公私場所自主管理措施及查核辦法下載登革熱計畫書範本。

五、請貴公司派員參加高雄市登革熱專責人員教育訓練,檢附114 年度 6 月~12 月高雄市登革熱防制專責人員教育訓練報名資訊供參(附件4)。

六、為落實登革熱孳生源巡檢及清除,請貴公司每週均需執行登革熱巡檢,並將成果填報於登革熱自主管理檢查表,相關紀錄須保存2年以備查驗,檢查表範本如附件5。

七、旨揭資料範本原檔各事業單位均可自行下載運用,網址: https://reurl.cc/QVZlvo 。

八、衛生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各事業單位登革熱自主管理執行情形,若未依規定訂定「登革熱自主管理計畫書」及設置專責人員,將依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請貴單位確實督導區內各事業落實登革熱自主管理工作。


相關資料:
  • 地址:高雄市林園區石化二路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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