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區相關規定

林園產業園區入區相關規定

2025/04/29

壹、林園產業園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特種工業區)係於 64 年由前經濟部工業局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開發之石化工業區,專供石化業相關產業使用。

貳、本園區依據「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園區內規範之產業用地(一),以供與工業生產直接或相關之下列各行業使用:

一、製造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批發業(不含農產原料及活動物批發業、燃料批發業、其他專賣批發業)。

四、倉儲業(含儲配運輸物流)。

五、資訊及通訊傳播業(不含影片放映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電信業)。

六、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

七、污染整治業。

八、洗衣業(具中央工廠性質)。

前項各款所列行業使用之土地,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訓練房舍。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單身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從事觀光工廠或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設施。

參、另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本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特種工業區用地,其使用範圍主要限制在與特種工業相關的設施上,除了供應與特種工業有關的辦公室、倉庫、展售設施、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等必要的附屬設施等..及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設置之工業。

肆、又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18條 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下列使用分區,分別管制其使用;特種工業區之土地及建築物,除下列規定外,不得為其他使用,其項目為:

(一)甲種工業區限制使用之項目(煉油工業、放射性工業、易爆物製造儲存業、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

(二)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三)與工業、環保或衛生有關之倉庫。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之特種原料及其製品之儲藏或處理…。

惟進駐時申請工廠登記仍需向高雄市政府經發局查詢是否有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與限制。

伍、請廠商進駐前,如有疑問,可向本服務中心洽詢園區之容許或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以進一步瞭解園區之產業及配置等概況,確切掌握園園區相關資訊。

※相關網址:

一、產業創新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51

二、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106


  • 地址:高雄市林園區石化二路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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