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單位若要主動調查工廠內事業機構之土壤及地下水,可否拒絕調查? 問題 環保單位若要主動調查工廠內事業機構之土壤及地下水,可否拒絕調查? 回覆 依土污法第7條略以:「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查證,為下列查證工作,得命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提供有關資料。……對於前二項查證或命提供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故對環保單位之調查不得拒絕,土污法第32條第12項亦規定,違反該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