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興(兼埤頭及田中)產業園區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一覽表,請查照。
2025/04/29
一、依據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 3 條規定,園區內規劃之產業用地(一),以供與工業生產直接或相關之下列各行業使用:
1、製造業。
2、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3、批發業(不含農產原料及活動物批發業、燃料批發業、其他專賣批發業)。
4、倉儲業(含儲配運輸物流)。
5、資訊及通訊傳播業(不含影片放映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電信業)。
6、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
7、污染整治業。
8、洗衣業(具中央工廠性質)。
二、前項各款所列行業使用之土地,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
1、辦公室。
2、倉庫。
3、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4、環境保護設施。
5、單身員工宿舍。
6、員工餐廳。
7、從事觀光工廠或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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