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經濟部書函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各1份,食品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食品業者登錄並定期檢視正確性,請查照。
2025/11/19
一、依據經濟部114年11月5日經授商字第11400813030號函辦理
二、食安法第8條定明,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應登未登者,依同法第48條規定命限期改正,屆不改正,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登錄不實者,依同法第47條規定,逕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合先敘明。
三、然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察,仍有部分具公司、商業、工廠登記之食品業者未向該署申辦食品業者登錄,恐涉違反上開規定,爰請貴單位惠予周知,凡為經濟部「營業項目分類」所列食品相關行業分類(包含製造、加工、調配、輸入、販售、餐飲等),均應依規定登錄後始得營業,並定期檢視資料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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