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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勞動部對於有關花蓮縣馬太鞍災後勞工有清理家園或照顧受災家人需要,可依法請事假、特別休假或家庭照顧假一案函示影本1份

2025/10/22

一. 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4年10月9日經園環安字第1140020145號函辦理。

二. 樺加沙颱風造成南花蓮地區嚴重災情,為讓勞工可以盡快完成復原重建工作,及照顧受災家人,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勞工有清理災後家園需要,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向雇主請事假,1年內可請14日。

(二) 若勞工法定事假天數14天已用畢,或勞工想優先排定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之期日應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不得拒絕或影響全勤獎金。

(三) 勞工之家庭成員於災害發生後須其親自照顧時,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可以請7日。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四) 如果勞工事假、特別休假或家庭照顧假皆已請完,仍有清理家園或照顧受災家人需求時,雇主應體諒與照扶勞工,與勞工協商優於法令相關方案(例如延長事假、家庭照顧假或留職停薪),協助勞工儘快恢復家園。

三. 請依前開說明事項辦理,以維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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