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產業園區土地出租優惠方案(第4期)執行計畫業經行政院114年8月8日院臺經字第1141016800號函核准
2025/08/26
旨揭方案適用範圍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主導開發中產業園區土地,除雲林離島新興區及雲林產業園區(石榴班區以產業用地之20%為限)及與台糖合作開發中產業園區(中埔、水上、新市、北高雄以只租不售方式,其餘適用範圍為滿足廠商資金運用及選地需求,以「租售並行,出租優於出售」方式釋出產業用地提供廠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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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旨揭方案適用範圍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主導開發中產業園區土地,除雲林離島新興區及雲林產業園區(石榴班區以產業用地之20%為限)及與台糖合作開發中產業園區(中埔、水上、新市、北高雄以只租不售方式,其餘適用範圍為滿足廠商資金運用及選地需求,以「租售並行,出租優於出售」方式釋出產業用地提供廠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