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發符合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證明函之相關書表(含計畫書)格式」及「申請核發符合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證明函申請人自行檢核事項」,業經交通部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1日以交航字第1155011088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2026/09/03
旨案交通部前於99年4月12日交航字第0990003154號令及101年6月20日交航字第10100206282號令發布在案,因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後,其規範適用之免稅主體及免稅活動範圍已有不同,相關申請書表格式交通部已重新訂定,爰公告廢止旨案申請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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