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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月4日 (85)台勞職業字第00250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026/06/04

一. 依據勞動部115年5月25日勞動發管字第1150507668號函辦理(原函影附)。

二.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2條規定,符合聘僱家庭幫傭之家庭成員點數列計應屬同一戶籍,且未聘有家庭看護工。

三. 旨述號函內容與上揭規定未合,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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