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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2026/01/30

檢附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修正規定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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