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2026/01/30 檢附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修正規定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 相關資料: 發布令.pdf下載檔案(.pdf) 處分原則.pdf下載檔案(.pdf)